山东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122民初4210号
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9322298H。
法定代表人:陈修善,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孙立成,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阳南路西侧**农机公司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5635316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被告:莒县邦阔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潍徐南路门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920222263。
法定代表人:张秀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秀东,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
被告:***,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
被告:徐希菊,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被告:黄翠菊,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被告:苏婷,女,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盛世城**。
被告:吴松炎,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盛世城**。
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莒县邦阔商贸有限公司、张秀东、***、徐希菊、黄翠菊、苏婷、吴松炎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莒县邦阔商贸有限公司、张秀东、***、徐希菊、黄翠菊、苏婷、吴松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749999.81元及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直至被告本息清偿完毕为止);2.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莒县邦阔商贸有限公司、张秀东、***、徐希菊、黄翠菊、苏婷、吴松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和被告徐希菊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送达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8日,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3月13日。被告莒县邦阔商贸有限公司、张秀东、***、***、徐希菊、黄翠菊、苏婷、吴松炎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徐希菊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青年中路东侧百盛家园2幢2-401室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在以上合同项下,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借款175万元,借款于2020年3月13日到期,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仍欠借款本金1749999.81元及利息。
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暂时无能力偿还。
莒县邦阔商贸有限公司、张秀东、***、徐希菊、黄翠菊、苏婷、吴松炎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贷转存凭证、不动产抵押清单、不动产抵押登记、被告身份证明、还款付息说明等证据,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了质证,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被告莒县邦阔商贸有限公司、张秀东、***、徐希菊、黄翠菊、苏婷、吴松炎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03月28日,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莒农商)流借字(2019)年第032815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流动资金借款,借款金额为175万元整,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9年03月28日始至2020年03月13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贷转存凭证为准;年利率为9.8%,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具体担保情况如保证人***、张秀东、***、徐希菊、黄翠菊、苏婷、吴松炎、莒县邦阔商贸有限公司与贷款人签订合同编号为(莒农商)保字(2019)年第0328158、0328158-1、0328158-2号《保证合同》;采取最高额担保的,具体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人***、徐希菊与贷款人签订合同编号为莒农商高抵字(2019)抵高0328158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于2020年03月13日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还本;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或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由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019年03月28日,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东、莒县邦阔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莒农商)保字(2019)年第0328158号的《保证合同》,与徐希菊、黄翠菊签订合同编号为(莒农商)保字(2019)年第0328158-1号保证合同,与***、、苏婷、吴松炎签订合同编号为(莒农商)保字(2019)年第0328158-2号《保证合同》,上述《保证合同》约定由上述保证人对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涉案上述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流动资金借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175万元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由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2019年03月28日被告***、徐希菊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莒农商)高抵字(2019)年第0328158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徐希菊用其名下的鲁(2019)莒不动产权第**房地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2019年03月28日至2020年03月13日,在人民币7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抵押人依据与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但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变现所得中扣除;抵押财产详见编号为(2019)年第0328158号不动产抵押清单;抵押权人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28日对抵押财产的进行了抵押登记:(2019)莒不动产证明第0004317号。
2019年3月30日,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借款175万元,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贷转存凭证一份,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为175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3月13日,借款月利率为8.16667‰,该笔借款的利息已付至2019年06月20日,之后利息未付。于2020年03月21日归还借款本金0.19元。现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749999.81元未付,担保人及抵押人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
本院依据(2020)鲁1122民初42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名下的鲁L×××**号牌、徐希菊名下的鲁L×××**号牌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止;冻结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账户内存款175万元(账号37×××41),实际冻结0元,原因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查封被告***、徐希菊共同共有的位于莒县百盛家园2幢2-401室的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鲁(2019)莒不动产权第003715号】、查封吴松炎、苏婷共同共有的位于莒县盛世城南区20号1-402室的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鲁(2019)莒不动产权第0017407号】,以上房产查封期间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3年6月23日止;冻结苏婷在莒县桑园中心小学的工资,自2020年7月起每月2000元至35万元止,冻结期限为额满后一年。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出保全费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与被告莒县邦阔商贸有限公司、张秀东、***、***、徐希菊、黄翠菊、苏婷、吴松炎签订的《保证合同》,与被告***、徐希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49999.81元及相应利息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付还该笔借款的本息,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有理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莒县邦阔商贸有限公司、张秀东、***、***、徐希菊、黄翠菊、苏婷、吴松炎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原告请求确认其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告与被告***、徐希菊为涉案借款与原告签订(莒农商)高抵字(2019)年第032815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对依法对抵押房地产在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案涉土地、房产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请求确认对被告***、徐希菊在(莒农商)高抵字(2019)年第032815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的房地产等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莒县邦阔商贸有限公司、张秀东、***、徐希菊、黄翠菊、苏婷、吴松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未提交答辩状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亦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749999.81元及利息(利息以17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
1749999.8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莒县邦阔商贸有限公司、张秀东、***、***、徐希菊、黄翠菊、苏婷、吴松炎对本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希菊在登记编号鲁(2019)莒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004317号抵押登记证书项下的不动产[鲁(2019)莒不动产权第××号]与被告***、徐希菊协商一致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70万元债权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莒县邦阔商贸有限公司、张秀东、***、***、徐希菊、黄翠菊、苏婷、吴松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5元,由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莒县邦阔商贸有限公司、张秀东、***、***、徐希菊、黄翠菊、苏婷、吴松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荣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毕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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