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122民初5653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阳南路南西侧97号(农机公司内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付还原告借款82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8年10月29日还款118000元,尚欠82000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30日,***向***借现金200000元,并由***、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日,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出具借据一份,借据内容为:借据,今借到***现金金额(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用途公司资金周转,使用期限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如造成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收取按每天200元的滞纳金,直到收清为止。出借人签字:***;借款人签字:***(捺印);担保人签字:***;担保人: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盖章)。2018年8月30日。***另为***出具收到条一份。
后经***催要,***于2018年10月29日偿还借款本金118000元,现尚欠借款本金82000元未付。
审理中,***主张利息以欠款82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本院认为,***向***借款200000元并由***、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要求***偿还未付借款本金82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主张的借款利息及计算标准,未超过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8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祥滨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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