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22民初3381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峰,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47。
被告:日照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南路西侧97号(农机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D。
法定代表人:吴玉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云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劳务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玉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