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辽1002执1092号之一
**、辽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你/你单位与印文大、何广强、刘斌、李庆洲、柏禄君、柏德泉、尚晓峰、吴忠、金绍海、刘明东、王俊、王峰、李万鹏、唐东、孟庆波、叶永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印文大、何广强、刘斌、李庆洲、柏禄君、柏德泉、尚晓峰、吴忠、金绍海、刘明东、王俊、王峰、李万鹏、唐东、孟庆波、叶永巍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20000.00元及利息。
(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1700.00元。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安东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