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03民初677号
原告:***,男,1979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辽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中华大街二段17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阳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二段1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辽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辽阳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将诉讼请求由2308732.01元变更为1万元,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70元,已减半收取12635元,返还原告***12585元,剩余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隋 强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