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民初1927号
原告:辽阳正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兴街72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二段1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阳正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辽阳正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故原告辽阳正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正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阳正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