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3313号
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胜康街68号华铁创业大楼1幢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290043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09.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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