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远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3560号 申请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3999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1。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单号23楼A、B、C**。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978424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978424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