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与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404行审535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7月19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珠横新综罚决[2019]土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6732平方米,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441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7291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土地立案调查。经调查,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横琴新区横琴大道南侧、大横琴山北侧、磨刀门水道东侧占用国有土地建设珠海市区*********交通工程横琴至珠海机场段,违法占地行为主要有进行水泥硬底化,堆放建材和集装箱,建设桥墩、施工便道等,实测面积为36732平方米(12728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总体规划,24004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其中有2598平方米建设用地、39平方米未利用地、34095平方米农用地)。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第一部分第一点第三项第2目和第3目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728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004平方米土地,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2598平方米和未利用地39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26,370元,对非法占用农用地34095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681,900元,共计处罚款人民币708,27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珠横新综罚决[2019]土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珠横琴新综履罚催[2019]土00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完珠横新综罚决[2019]土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6732平方米,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7291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具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441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无可强制执行的内容,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横新综罚决[2019]土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6732平方米,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7291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对于“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441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程 怡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滕 菲 书 记 员  伍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