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珠海市湾仔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市湾仔华兴汽车维修行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4民终264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市湾仔***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市湾仔华兴汽车维修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珠海情侣海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筑,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珠海市香洲区湾仔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 负责人:***,主任。 上诉人珠海市湾仔***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湾仔华兴汽车维修行(以下简称华兴汽修行)以及一审第三人珠海情侣海岸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情侣海岸公司)、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珠城际公司)、珠海市香洲区湾仔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湾仔街道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酒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粤0402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确认***酒店与华兴汽修行的租赁合同关系自2013年9月15日起已经解除,案涉经营补助款应全部归***酒店所有;3、依法判令华兴汽修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酒店与华兴汽修行的租赁合同关系在2013年9月14日即已到期终止,华兴汽修行之后占用商铺的行为不构成不定期租赁。***酒店与华兴汽修行的租赁合同关系已经于2013年9月14日期满终止,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重新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时***酒店要求收回商铺,华兴汽修行拒不退还,并占用该商铺作为仓库使用。之后,***酒店多次催告实际经营者**欢(即***的老公)归还商铺未果后,又于2016年12月28日书面通知,要求其于2017年1月15日前搬离。因此,***酒店与华兴汽修行之间的合法租赁合同关系只持续到2013年9月14日,之后华兴汽修行占有案涉商铺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占用,不应当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二、华兴汽修行非法占用案涉商铺,未作经营性使用,而是作为存放工具、废旧轮胎等物品的仓库使用。某某大道修路工程对仓库使用而言,不仅未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反而降低其仓储成本。自2015年12月,华兴汽修行的经营者**欢、***(夫妻关系)已经将其实际经营场所从其非法占用的某某大道某某南路4017号A2、A4商铺变为某某南路4970号111号商铺1、2层,登记了新的商事主体“珠海市湾仔澳城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并在其商铺招牌上注有“华兴分店”字样,华兴汽修行非法占用的某某南路4017号A2、A4商铺被当作仓库使用,主要用于存放汽车维修拆解的废旧轮胎、废旧配件及部分工具等。华兴汽修行的经营活动在新的经营地点得以继续,并未因某某大道修路工程而受到损失。在《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6)59号》文件中明确提到,所给予商铺的补助是补助“经营损失”。文件中补助金额的计算公式中也明确“经营受损程度”。华兴汽修行将案涉A2、A4商铺当作仓库使用,并不是其经营场所,何来“经营损失”。 三、***酒店与华兴汽修行因不是合法租赁合同关系,致使***酒店无法按照对待正常的租户一样收取租金并按照市场行情持续涨租。华兴汽修行不应因非法占用案涉商铺而享有任何补助。自2013年9月14日租赁合同期满后,华兴汽修行没有搬离案涉商铺,霸占案涉商铺,导致***酒店无法按照市场行情价收取和调整铺位租金,华兴汽修行只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了商铺占用费。相对同地段同行业的租户,***酒店均有逐年递增租金,且租金单价均高于华兴汽修行支付的占用费。华兴汽修行的非法占用商铺的行为,损害了***酒店的合法权益。 四、***酒店才是案涉商铺的合法承租户,是因某某大道修路的实际经营损失户,应被认定为合法的被补助对象,享有获得经营损失补助款的权利。位于珠海市湾仔××路××综合楼的业主是×××,***酒店将该综合楼承租后,一部分留作经营酒店旅业,一部分分租给其他商户或租户。***酒店作为承租户,不仅承担着向业主单位交租的义务,还承担着因某某大道修路导致出租率过低、租金无法正常上涨甚至租户欠租跑路等经营性损失。案涉商铺亦因被长期非法占用,支付的占用费明显低于同期市场租金价值,导致***酒店发生实际经营性损失。***酒店作为合法经营户,理应享有获得政府支付的经营损失补助的权利。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酒店的上诉请求。 华兴汽修行辩称,一、***酒店与华兴汽修行一直存在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华兴汽修行继续缴纳租金,***酒店接受,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两者之间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虽然一审判决认定两者租赁合同关系于2017年1月15日因***酒店通知解除而终止,但是对于其后华兴汽修行交租、***酒店接受的法律关系未予以认定,实际上两者成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关于该部分华兴汽修行应该得到补偿。二、关于华兴汽修行的分店,***酒店提交的照片是2019年6月拍摄的,一审庭审审核原件时已经予以认定。***酒店所述华兴汽修行将某某南路4017号A2、A4商铺作仓库使用并非事实,华兴汽修行一直在经营。三、在修路的时间段,***酒店不可能涨租,能够继续收取租金已属不易,华兴汽修行因在该处经营多年,积攒了良好的口碑,所以才继续交租使用该商铺。四、关于实际经营者在一审中已有详细的论述,对于***酒店而言,如果未出租的商铺其可以获得政府补偿,并不会亏损。如果***酒店既收取租金又得到政府补助,那么华兴汽修行的经营损失将得不到弥补,这也违背了政府部门补助的初衷。 情侣海岸公司述称,***酒店的第二项上诉请求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酒店在一审中并没有提起反诉,其上诉请求第二项仅是其在一审中的抗辩理由,现***酒店在二审中直接提出上诉请求不符合规定,不应该审查。情侣海岸公司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对于***酒店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由法院依法判决,情侣海岸公司不发表意见。 广珠城际公司述称,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和结果没有异议。关于***酒店的第二项上诉请求,与情侣海岸公司的意见一致。 湾仔街道办二审未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华兴汽修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华兴汽修行有权获得补偿款168.67平方米×28.6元/平方米×23个月=110951.126元。2、确认华兴汽修行、***酒店之间自2013年9月14日至2017年5月底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3、***酒店承担本案诉讼以及保全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9月15日,华兴汽修行(承租方、乙方)与***酒店(出租方、甲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酒店将位于珠海市湾仔××大道××路××号***大酒店第一层部分租赁给华兴汽修行用做汽车维修使用,租赁期限三年,自2010年9月15日至2013年9月14日止,2010年9月15日至2012年9月14日的租金按每月3300元计算、此后的租金按每月3500元计算;华兴汽修行向***酒店交纳保证金6600元;华兴汽修行逾期交纳费用,***酒店有权按欠交租金加收每天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等内容。华兴汽修行于2010年11月5日向***酒店交纳了保证金6600元。《租赁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虽然没有续订合同,但双方仍然维持实际租赁关系。 2016年12月28日,***酒店向华兴汽修行发出通知,内容如下:“华兴汽修行,贵汽修行与我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期满,我公司将不续租赁合同并收回商铺,请贵汽修行于2017年1月15日前搬离”。此后,华兴汽修行并未搬离,并继续向***酒店交纳租金等费用。 本案一审庭审中,华兴汽修行与***酒店确认:华兴汽修行向***酒店支付租金或费用至2017年5月止。 2016年8月1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研究市政工程施工造成某某***景花园段沿线商户经营损失工作会议纪要》,因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工程和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建设,自2015年7月4日至2017年8月3日止对某某大道中盛路交叉口至湾仔口岸公交站进行全封闭施工,***酒店等商户要求补助相关经济损失,议定对沿线商户经营损失给予专项补助……由情侣海岸公司、广珠城际公司作为协商主体,按香洲区前期与沿线商户协商达成补助意见签订相关协议等内容。 2016年10月28日,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上冲检查站南侧用地市政配套工程等项目征收补偿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四条确定,根据《研究市政工程施工造成某某***景花园段沿线商户经营损失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在《兰埔路市政道路工程等项目征收补偿工作会议纪要》基础上拟定补助方案:1.补助金额=月租金水平×经营面积×经营受损程度×补助期限……。 2011年8月26日,***酒店与案外人某某酒店签订《珠海市湾仔***大酒店客房部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酒店出租的建筑物坐落于珠海市湾仔××大道××路××、××层,租期6年等内容。 2017年5月18日,情侣海岸公司作为***1,广珠城际公司作为***2,***酒店作为被补助方(承租户),湾仔街道办作为见证方,签订了《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项目和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项目经营受影响商户补助协议书》,协议约定,因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项目和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研究市政工程施工造成某某***景花园段沿线商户经营损失工作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6]255号)和《上冲检查站南侧用地市政配套工程等项目征收补偿工作会议纪要》(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6]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受市政工程施工影响商户经营损失的实际情况,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被补助方位于某某***景花园段,受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项目和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施工影响的商铺具体坐落于珠海市香洲区某某南路4017号综合楼。补助金额=月补助租金单价×经营面积×补助期限。月补助租金单价根据广东陆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经营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测绘面积为准;补助期限为25个月,自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但由于沿线涉及商户情况复杂并有阻工的事实导致实际开工日期滞后严重,故实际施工工期不足或超过均按此期限执行。根据补助金额明细表显示,珠海市香洲区某某南路4017号综合楼(1层)月补助租金单价为28.6元每平方米,珠海市香洲区某某南路4017号综合楼(4-5层)月补助租金单价为15.4元每平方米,补助期限为25个月,从2015年7月3日至2017年8月4日。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给被补助方(承租户)的补助款共6195570.01元。***1、2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补助款按照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和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工程项目征拆费用各分摊50%,由见证方负责报请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改造工程香洲区征收补偿工作现场指挥小组支付补助款,并协调相关部门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首期15个月的补助款支付至被补助方(承租户)所提供银行账户,其余款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首月支付上一季度的补助款。被补助***在本次补助经营范围及期限内确认享受了合同约定经营面积范围内的全部权益且不侵犯其他可能存在的实际经营商户的权益,若有其他实际经营户提出在本次补助范围及期限内要求给予实际经营期间补助的合法诉求,由被补助方承担全部的法律及赔偿责任,如有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有权从未支付的补助款中扣除有关款项直接给予合法诉求者。被补助方应自行协商解决其相互之间、其与合作者或其他任何权益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共同配合工程施工。如被补助方的合作者或其他任何权益人阻碍工程施工、主张补助或主张任何其他权利,则被补助方应退回己收补助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协议签署后,被补助方不得因工程施工一事再向***1、***2、政府方、施工单位要求任何损失补助或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协议签订当日,***酒店向情侣海岸公司、广珠城际公司、湾仔街道办出具《***》,***中***酒店称:广东省边防总队第五支队位于香洲区某某大道401号的物业于2003年12月1日出租给珠海市银冶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银冶实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日转租给珠海市湾仔***大酒店有限公司,并签订《租赁合同》,经营面积为25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06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根据珠海市测绘院出具的测绘报告及相关资料显示,***大酒店总面积为21571.57平方米,其中约16967.62平方米为我酒店自营,该部分物业在补偿期限内的经营损失补助款由我酒店收取。我酒店承诺在政府给予补助的时间段内不存在把该物业再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情况,如出现第三方向贵单位或其他政府部门主张经营损失补助款等任何费用或权利,因该补助事宜产生的任何权益主张或纠纷,均由我酒店与有关人员自行解决纠纷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根据银行转账存根及进账单显示,湾仔街道办于2017年7月7日转账***酒店4460810.41元。湾仔街道办出具《关于经营补助款资金来源及付款途径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内容为:一、资金来源。涉案经营补助款由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和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工程项目征拆费用各承担50%。(一)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的征拆费用是由情侣海岸公司向珠海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珠海市财政局将款项转到珠海市财政转入香洲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转入设在湾仔街道办名下的专项账户。(二)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工程项目的征拆费用是由广珠城际公司直接转入设在湾仔街道办名下的专项账户。二、付款途径。(一)涉案经营补助款暂从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的征拆费用中统一支付,待所有的经营的补助款支付完毕并结算后,再由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工程项目征拆费用分摊50%。(二)付款流程:***街道办提出申请,经情侣路南段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现场指挥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支付。 某某酒店认为其租赁经营的期限完全涵盖补助期限,符合补助对象条件,***酒店隐瞒真实情况与情侣海岸公司、广珠城际公司共同侵犯了某某酒店知情权和获得经营损失补助权,为此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情侣海岸公司、广珠城际公司赔偿补助款等损失。一审法院作出(2017)粤0402民初7259号民事判决:一、***酒店向某某酒店返还补偿款623193.94元;二、***酒店向某某酒店支付利息(以623193.94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7日算至**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酒店向某某酒店支付测量费用2198元;四、情侣海岸公司、广珠城际公司向某某酒店支付336464.3元;五、驳回某某酒店其他诉讼请求。华兴汽修行及***酒店、情侣海岸公司、广珠城际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4民终222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酒店、情侣海岸公司、广珠城际公司均确认,《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项目和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项目经营受影响商户补助协议书》并不包括华兴汽修行租赁的铺位,对华兴汽修行租赁的铺位还未进行补偿。 ***酒店就其经营场所向情侣海岸公司、广珠城际公司申请补偿,广珠城际公司称在测绘时,因华兴汽修行承租的铺位挂着华兴汽修行的广告牌,所以对权益存疑,未将该两个铺位的补助款给予***酒店,现该楼已经拆掉。珠海市测绘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大酒店一楼进行测绘,其中的《房屋分层图》中将华兴汽修行租赁的商铺用实线标明(其他的位置用虚线),为4017-A12号商铺(含2个铺位),面积为168.67平方米,并备注“珠海市湾仔华兴汽车维修行(含2个铺位)”。广珠城际公司称该栋大楼已经被拆除了,为了避免尚未补偿的人提出异议,提前对还未补助的面积进行了一并测绘,现无法确定补助给何人,还没有人申报补偿权利。 本案一审庭审中,华兴汽修行及一审第三人对案涉商铺测绘面积及补偿标准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经过本案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判决书的认定,归纳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如下:一、华兴汽修行、***酒店之间自2013年9月14日至2017年5月底是否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二、华兴汽修行是否有权获得湾仔某某大道某某南路4017号***大酒店第一层东南方向A2铺168.67平方米的补偿款问题。一审法院对此具体分析评判如下: 一、华兴汽修行、***酒店之间自2013年9月14日至2017年5月底是否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华兴汽修行与***酒店于2010年9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三年,自2010年9月15日至2013年9月14日止。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虽然没有续订合同,但华兴汽修行事实上继续使用租赁物,并正常向***酒店支付租金,***酒店作为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华兴汽修行与***酒店于2010年9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在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酒店于2017年1月向华兴汽修行提出不再续签租赁合同并收回商铺后,即通知载明的收回商铺期限时间2017年1月15日止,***酒店提出的解除通知实质上属于行使任意解除权,因此,自2017年1月16日起,双方已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华兴汽修行以向***酒店支付租金至2017年5月底,***酒店收费后开出的收据亦载明为租金来主张双方的租赁合同延续至2017年5月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故华兴汽修行的此项请求,一审法院仅支持确认华兴汽修行与***酒店在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华兴汽修行对湾仔某某大道某某南路4017号***酒店第一层东南方向A2铺168.67平方米是否有权获得补偿款问题。经本案及(2018)粤0402民初8092号民事判决的事实认定,情侣海岸公司、广珠城际公司与***酒店签订的《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项目和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项目经营受影响商户补助协议书》,并不包括华兴汽修行租赁的铺位的补助款。***酒店曾经就涉案铺位与大楼整体向情侣海岸公司、广珠城际公司申请补偿,情侣海岸公司、广珠城际公司因权利人存疑故未对案涉商铺进行补偿。由于案涉商铺为***酒店出租给华兴汽修行使用,华兴汽修行与***酒店均认为自己是补偿的权利人,故对权利存在争议。本案一审审理中,情侣海岸公司在一审答辩及庭审中认为华兴汽修行与***酒店从2013年9月14日至2017年1月15日之间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湾仔街道办在一审答辩中认同华兴汽修行符合补偿对象或补偿主体,在商户补助申请的截止日期内,湾仔街道办未收到华兴汽修行的任何申请资料,华兴汽修行逾期不申请,视为自行放弃接受补助的权利。广珠城际公司在一审开庭答辩中亦认为,主要明确案涉商铺的实际经营者的前提下,才能明确华兴汽修行是否具备补偿主体资格。 基于前述认定华兴汽修行与***酒店在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研究市政工程施工造成某某***景花园段沿线商户经营损失工作会议纪要》、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上冲检查站南侧用地市政配套工程等项目征收补偿工作会议纪要》及测绘成果报告书等,综合本案三个第三人的意见,可以确认华兴汽修行有权获得在2015年7月起至2017年1月期间经营受影响的补偿款,即168.67平方米×28.6元每平方米×19个月=91655.28元。***酒店对此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华兴汽修行与***酒店在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二、确认华兴汽修行有权获得(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租赁经营期间)补偿款91655.28元;三、驳回华兴汽修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华兴汽修行负担1000元,由***酒店负担152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是华兴汽修行与***酒店在2013年9月15日租赁合同期满后成立何种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酒店主张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华兴汽修行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并多次要求收回商铺,是华兴汽修行拒不退还。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酒店仅于2016年12月28日向华兴汽修行发出过要求收回商铺的通知,在2013年9月15日至2016年12月27日长达三年的时间内,***酒店没有提交任何证明其要求华兴汽修行退出商铺的证据,反而***酒店每月均收取了华兴汽修行所交纳的租金,且***酒店每月都向华兴汽修行发出交纳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的清单,这些事实表明***酒店与华兴汽修行之间成立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酒店上诉主**兴汽修行在该期间属非法占有案涉商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在2013年9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华兴汽修行是否在案涉商铺经营,***酒店提供了证据证明华兴汽修行在其他地方开分店,说明华兴汽修行并没有在案涉商铺中经营,而仅作仓库使用。对此,本院认为,华兴汽修行开分店的事实不必然说明其原来经营的商铺不再经营,故***酒店以此主**兴汽修行不符合有关政府补助的条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酒店在本案中要求确认案涉商铺的补助款归其所有,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处。 综上所述,上诉人***酒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1元,由上诉人珠海市湾仔***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朱 玮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