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4103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德和路6号。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山市小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山市小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山市瀚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靠沙水路与国道105线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二星源路19号地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铁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汇苑街23号9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807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山市瀚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铁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2元,减半收取计1581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居民委员会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
审判长 ***
审判员 廖 雪
审判员 **湄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