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4841号
原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高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受理。原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08元,减半收取9354元,由原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董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