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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4841号 原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高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受理。原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08元,减半收取9354元,由原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董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