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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1民初3414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本道**(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高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焜祥,男,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通过互联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焜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117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贷款利息。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3日,原告与项目经理***签定《土建工程(砌筑)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组织农民工为被告提供劳务,总价款4542071.78元。工程完工后,被告迟迟未支付尾款。2021年10月,原告寻求劳动部门介入后,被告于10月14日与原告签订《胶东国际***配套职工宿舍A地块工程项目工程民工款的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22年1月30日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劳务费1176000元。原告认为,项目部系被告的内部部门,***系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已经接受劳动成果,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费。 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利息,本金通过核实可以支付,可以同原告达成协议。被告尚未与甲方结算涉案项目,资金未到位,具体数额被告需要核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要求15天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视为认可。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提交书面意见,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3日,原告与***签订《土建工程(砌筑)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胶东国际机场***配套职工宿舍A地块项目16#、17#、18#、21#、22#、26#,工程地点为胶州龙翔大街北,桃源大街东,工程结构为剪力墙结构。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 2021年6月9日,***在原告工程量汇总表上签字确认,该工程量合计4542071.78元。 2021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及***签订《胶东国际机场***配套职工宿舍A地块工程项目工程民工款的付款协议》,约定:“施工单位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赵焜祥项目部、工人砌筑工***班组。胶东国际机场***配套职工宿舍A地块工程,砌筑工***班组施工16、17、18号等7个楼座,经结算,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尚欠人工费合计壹佰壹拾柒万陆仟元整(¥117.6万元)。三方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部按以下付款时间支付人工费,公司进行担保,保证按时足额付清。二、付款比例及时间2022年春节前(即2022年1月31日)按结算余额全部支付完毕,支付117.6万。三、付款方式**公司以公司账户打到***指定账户,由***代领下放到手下工人。四、项目部需提前将人工费汇到公司,如果到期未付,公司代付,公司将按内部经济合同给予处罚外,再另行两倍扣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签订的《胶东国际机场***配套职工宿舍A地块工程项目工程民工款的付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1176000元应于2022年1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付款方式为项目部提前将人工费汇到被告处,如果到期未付,由被告代付。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内,原告未收到工程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176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逾期付款,原告主张利息,以117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76000元及利息(以117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92元,由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