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民初243号
原告: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41号慧谷时空702室。
法定代表人:颜培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砚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颐高上海街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颐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颐高上海街3-4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颐高置业有限公司、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