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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02执617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7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慧谷时空大厦7F。
法定代表人:颜培存,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民终69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524元至本院过付款专户(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帐号:31×××78,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