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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民申18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临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金湖水泥有限公司职工,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沂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颜培存,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临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终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临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蔚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