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58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283119731226751X。
被申请人: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慧谷时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6483746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