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

上某某、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民终8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如超,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慧谷时空**。

法定代表人:颜培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会,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因与被上诉人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9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目的没有实现,是因为被上诉人自身放弃合作,另行寻找其他渠道办证而引起的。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于2018年12月20日与被上诉人签订代办资质协议书,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办理建筑资质的资料,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办理建筑资质。签协议当天支付3000元服务费用。后因被上诉人缺乏办理资质所需的4名专业技术人员及证书,导致无法继续办理资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协商由上诉人联系查找技术人员及证书,被上诉人向中介及技术人员支付费用。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7日上诉人找了4名专业技术人员及证书,分别是李国栋、刘海波、秦贵平、李伟,2018年12月30日被上诉人分两次支付17500元,2019年1月7日支付17000元,共计34500元。上述费用中3000元是上诉人的代理费用,34500元是因为被上诉人查找证书而支出的实际费用。上述情况有聊天记录、付款记录为证。聊天记录显示上诉人于2018年12月25日将技术人员及资料提供给被上诉人员工张晓丽,其中2019年1月7日张晓丽认可两本机械证书8500×2为17000元。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8月29日问上诉人证书使用期限什么时候到期,上诉人确认是一本2018年12月到期、另一本2019年1月到期。4本证书找齐以后,上诉人多次与被上诉人联系提交其他办证资料,但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提供。因此合同目的没有实现是由被上诉人拖延引起,因为被上诉人已经另行找其他人办理资质。因此应该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办证费用,并且没有理由要求上诉人返还定金。被上诉人单方停止办证,要求上诉人承担上述损失,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一审判决的34500元系代理托关系之外的为被上诉人寻找专业技术人员所花费的实际费用,与本案的代理费代办费无关,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责任。且上诉人已经明确告知被上诉人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效期限。因此恳请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亿泰公司辩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费用为代理费用。根据代办资质协议书,明确代办资质费用34500元及定金3000元,并非被上诉人所说的代理费3000元及代理费之外的费用。二、合同的目的没有实现系上诉人的单方违约行为造成。依据上诉人与员工张晓丽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说明上诉人不再继续给予被上诉人办理相关的业务。在一审时上诉人已经放弃了质证。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代办资质协议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即上诉人2018年就开始办理直至起诉之前,上诉人并没有办理相关的资料,即为被上诉人办理业务及其他的劳动成果。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拒绝办理之后,在2020年5月28日申请,同年6月9日公示,6月23日发证,足以说明仅仅两个月的时间就可以办理完毕,但是上诉人足足办理了两年多也没有任何的进展。故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原告亿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办资质费用34500元及双倍返还6000元,共计返还4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临沂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与被告上***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代办资质协议,协议约定代办费20000元,华信公司支付被告定金3000元,职称证书打齐后付7000元,建委公示付余款10000元。华信公司职工张晓丽通过微信于2018年12月20日向支付被告定金3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分别支付两本证书费8500元及9000元,2019年1月7日支付被告17000元。2019年10月15日,华信公司企业变更为亿泰公司。由被告为原告办理钢结构资质证书,被告未完成资质办理相关事项。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申请建筑企业资质许可(增项),2020年6月9日公示,同年6月23日发证,完成办理钢结构资质增项。

一审法院认为,华信公司与被告上***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代办资质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为华信公司办理钢结构资质证书,华信公司支付被告定金3000元,并由其职工张晓丽于2018年12月30日分别支付两本证书费8500元及9000元,2019年1月7日支付被告17000元。有原告提交的代办资质协议书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019年10月15日华信公司企业变更为亿泰公司。因被告未完成资质办理相关事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返还原告交纳的代办资质费345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6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上***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代办资质费345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被告上***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上***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代办资质协议书。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咨询服务,代办资质、保管资料。证据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张晓丽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8年12月25日在办理建筑资质过程中,被上诉人缺乏专业技术人员,上诉人通过中介为被上诉人联系秦桂平、刘海波、李伟、李国栋4人作为被上诉人办理资质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花费34500元,上诉人告知张晓丽一个证件12月底到期,一个证件1月到期。以上证实34500元系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介绍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花费,并非上诉人收取的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不应作为代理费服务费退还。证据三、微信支付记录。证实: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张晓丽向上诉人支付上诉找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34500元。证据四、资质证书。证实: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找到的办证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秦桂平、刘海波、李伟、李国栋的身份证及资质证书,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34500元系寻找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花费与服务费、代理费无关。

被上诉人亿泰公司的质证意见是:一、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的目的有异议。该证据足以说明:1.该协议已经明确被上诉人支付代理费及相关的费用之后,无需再付其他费用;2.上诉人在未能完成相关事项之后无条件全额退款。二、对证据二、三性均有异议。1.该证据系复印件。2.上诉人与张晓丽的聊天仅仅是提供的信息,并没有为被上诉人提交使用,而且根据聊天记录说明上诉人仅仅是依据找到相关证书的信息跟张晓丽收取相关的代理费。三、证据三的“三性”均有异议。该聊天记录无法证实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四、1.证据四的“三性”均有异议,相关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证书等相关资料均系复印件。2、无法证实相关人员证书为上诉人使用。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上诉人提交的代办资质协议书,被上诉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第二条约定,上诉人应妥善保管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积极地完成为被上诉人代办资质的相关事宜;若上诉人未能帮被上诉人完成委托内容,上诉人无条件全额退款。2.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当庭出示了原始载体,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该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在履行合同中,要求被上诉人交付相关的费用,但不能证实上诉人已实际支出了相关费用并为被上诉人完成了代办资质的事宜。3.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三可以证实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向其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4500元。4.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四系复印件,且不能证实上诉人已经实际向该四名专业人员支付了费用,且该四名人员系上诉人在完成本案合同义务中所联系的人员。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上诉人上***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代办资质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该合同系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办理资质的委托合同。合同第二条第3项约定,若上诉人未能帮被上诉人完成委托内容,上诉人无条件全额退款。现上诉人未能完成委托事项,未能为被上诉人办理资质,故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并由上诉人返还其缴纳的各项代理费共34500元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上诉人主张该费用系为被上诉人找专业人员花费的费用,但未举证证实该费用已经实际支出,亦未证实上诉人已经实际向相关部门提交了各种人员技术证书、非因上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对上诉人以该34500元系其实际支付的费用为由主张不予退还,无事实依据,且与双方合同约定相悖,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定金3000元的问题。双方协议约定,被上诉人首次提供办理资质的相关资料时,须向上诉人预交定金3000元。但对一方违约该定金如何处理并未做约定。故该定金应为保证双方订立合同的成约定金,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约定的担保债权的定金。一审法院认定该3000元为定金担保,并判令上诉人双倍返还定金,属适用法律不当,对此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未尽合同义务,应按约向被上诉人返还该3000元定金。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3000元定金认定不当,对此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9771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代办资质费34500元、定金3000元;

二、驳回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被告上***负担376元,由被上诉人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负担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2元,由上诉人上***负担752元,由被上诉人亿泰建设(山东)有限公司负担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万法宝

审判员  田开玉

审判员  姚玉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