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2民初482号
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大家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绿地商务广场A座2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反诉原告):***,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睿、**,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大家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装璜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被告于2021年1月26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反诉被告)大家装潢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家装潢公司、反诉原告**、***申请撤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扬州大家装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大家装潢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元,由反诉原告**、***承担(反诉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