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民申16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扬州大家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江阳西路110号绿地新都会A座201室。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扬州大家装璜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余款”为合同约定的3600元有误,且余款的给付条件未成就;增项2600元也应在验收合格后支付;被申请人对于赠品应随安装进步一并安装;故原审认定事实有误,申请再审。
申请人提供微信记录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合同对于余款金额有明确约定为3600元,原审认定余款36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同时申请人在原审答辩时并未对余款数额提出异议,仅仅就支付条件是否成就进行答辩,申请人申诉理由已经超过原审答辩主张;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无误,申请人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玮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