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家装璜有限公司

扬州大家装璜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03民初234号 原告:扬州大家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湾,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大家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装璜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家装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家装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欠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0.5‰计算)。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次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扬州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约定了开工日期、工期、付款方式等,合同总价壹拾贰万元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装饰施工及执行了相关合同内容,被告一共给付了一、二期工程款合计96000元后,以各种借口延迟支付三、四期工程款计24000元整。经原告多人多次催讨剩余工程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避而不见,并更换了新房的装修钥匙入住。根据合同法,原告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坏,特向辖区邗江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辩称,房屋装修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也存在不按约定进行装修的行为,原告应赠送的项目也未交付使用。被告曾多次要求原告修复,原告一直予以拒绝。根据双方事后的约定,装修尾款待装修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两万元尾款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24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扬州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一份,约定:装饰工程地点:西湖镇,工程期限90天,开工日期2018年10月31日,工程总造价12万元,付款方式:木工进场前支付总价款40%计48000元,油漆工进场前支付总价款17%计20400元,余款3%36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开保**,后续服务。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竣工验收。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如甲方擅自使用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其他问题由被告自行承担责任。乙方赠送水槽、龙头、格力冰箱、一体净水器、电箱通、手动好太太晾衣架。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0.5‰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双方确定被告增加项目为2600元。被告于2018年10月24日付款2万元,截至2019年1月3日共计付款8万元。被告于2019年3月17日又付款22600元。自2019年3月17日起,被告尚欠原告2万元。 2019年3月17日被告支付22600元装修款后,微信告知原告工作人员:“已经转了。”原告工作人员回复:“好的,**。我们尽快完工。”被告回复:“好的,尽快,完工验收后,付余款。”原告工作人员回复表示“可以”的表情。 2019年6月21日,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发微信:“您好,这边装修款还有2万元,工地已经结束,麻烦尽快缴款。”2019年7月2日,原告工作人员再次给被告发微信:“您好,这边装修款还有2万元,工地已经结束了!什么时候来缴款呢?麻烦尽快缴款!” 案涉房屋装修后,原告未通知被告验收。2019年下半年被告入住案涉房屋。 本案争议焦点:2万元装修款付款时间是否成就?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扬州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中约定余款3600元于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通知被告验收,但被告未履行该义务,故余款3600元未达到付款条件,本院确认被告应付原告装修款16400元及自2019年7月2日起按日0.5‰计算的利息。被告认为根据2019年3月17日双方的微信聊天中被告回复的:“好的,尽快,完工验收后,付余款”,结合当时所欠装修款2万元,应理解为原告同意装修款2万元均于完工验收后付。本院认为,被告在微信中表述的“余款”未明确具体数额,应当理解为合同中约定的余款3600元。被告称原告未实际给付赠品,庭审中原告表示已给付部分,剩余部分待被告付清全部款项后给付,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赠品给付时间,原告未全部给付赠品并非被告不付款的合理理由,对原告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被告称装修质量有问题,可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大家装璜有限公司16400元及利息(以16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 二、驳回原告扬州大家装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48元,由被告***负担10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应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