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5民初2803号
原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76333932H。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兰考县酒厂前街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24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12月6日。
原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