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5民初5962号
原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76333932H。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兰考县酒厂前街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原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下欠购房款2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兰考××××开发东湖颐苑小区,2016年4月28日,被告购买东湖颐苑小区西门南侧13号商铺,面积81.38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5652.49元,总价款460000元,被告交了230000元房款后,原告已经将该房交付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推诿,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具状,望判如所请。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