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5民初5958号
原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76333932H。
住所地:兰考县酒厂前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以被告**已将欠款173866元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9元,由原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