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5民初5957号
原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76333932H。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3月24日生,住兰考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7日生,住兰考县。确认地址同上。
原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原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