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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603号之二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营业场所:开封市鼓楼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8682956Q。
负责人:扈柯,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平,上海锦天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苗苗,上海锦天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张丽,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城区东湖颐苑30号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76333932H。
法定代表人:夏宏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与被告***、**、张丽、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撤诉。
诉讼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保全费14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宋 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佳辰
书 记 员  王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