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3868号
原告:***,女,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城区东湖颐苑30号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76333932H。
法定代表人:夏宏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宁,系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进良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和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