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1081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乐,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76333932H。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区东湖颐苑30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夏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宁,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4日依法适用简易讼程序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与郑州广聚建材公司诉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合并调解,并已经履行,故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浙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童歆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