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

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快执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04执7307号
***、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
我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7053元已交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86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86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