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04执7307号
***、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
我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7053元已交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86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86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