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5172号 原告:***,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月塘镇*****组4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