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523号
原告: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组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广陵区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广陵区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彬,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