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109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山**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福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现住太原市晋源区。
本院在执行山**太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福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福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动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动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