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鸿嘉业建筑文化发展中心与北京德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商)初字第20059号
原告北京国鸿嘉业建筑文化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3层商业3-210。组织机构代码:5731932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君,女,1988年1月7日出生。
被告北京德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通街30号。组织机构代码:0997770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鸿嘉业建筑文化发展中心诉被告北京德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国鸿嘉业建筑文化发展中心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国鸿嘉业建筑文化发展中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鸿嘉业建筑文化发展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四十八元,由原告北京国鸿嘉业建筑文化发展中心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