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西尼电梯有限公司与****(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1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4889号
原告河南西尼电梯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营业场所太康县。
负责人***。
被告****(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新其。
原告河南西尼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西尼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佳
审判员*嫣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