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清民初字第01524号
原告苏州里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松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里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3元,由原告苏州里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