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3254号之一
原告:徐州登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地之窗商业广场(I块地)办公室A、B及商业楼号楼3-1417。
法定代表人:张季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瑞,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洋,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里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61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登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里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根据原告徐州登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告苏州里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因本案已撤诉结案,故原告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苏州里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经审查,该申请是原告徐州登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州里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 判 员 姜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想
书 记 员 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