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里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
法定代表人:陈永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环园路**综合办公楼iv>
法定代表人:张巨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里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乌仲库裁字第00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州里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21年12月13日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里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70777.74元(其中执行标的168352.74元、案件执行费2425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尤 施 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