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广泰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戴科电缆厂与汕头市广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91民初1651号之一
原告:上海戴科电缆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9277920XA。
法定代表人:陈晓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汕头市广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言广澳湖台商投资区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759234355M。
法定代表人:黄伟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戴科电缆厂诉被告汕头市广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戴科电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8元减半1999元,由原告上海戴科电缆厂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1999元。
审判长  谢学炎
审判员  朱会东
审判员  林嘉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