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512执1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广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广澳南湖台商投资区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伟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埭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埭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英苗。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广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埭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51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埭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广泰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313418.94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为2255238元;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以2313418.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3计付)、案件保全费5000元等义务,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广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埭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埭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期届,被执行人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埭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经查,本院依据(2020)粤0512民初360号民事裁定书,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埭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址于汕头市濠江区西沟路下洋【四至坐标:(X2574648.927,Y474380.318)、(X2574693.076,Y474378.141)、(X2574700.188,Y474518.462)、(X2574677.038,Y474519.216)、(X2574683.557,Y474454.166)、(X2574652.571,Y474455.630)面积4501.97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559.69元。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埭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汕头不动产登记中心、汕头市濠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址于汕头市濠江区埭头白沙头地段、埭头社区草尾沙堆地段、濠江区埭头达广路东侧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此之外,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广泰建筑有限公司称,因国土部门尚未就上述预查封的宗地性质予以答复,无法启动评估程序而无法处置,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埭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求将被执行人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埭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21)粤0512执1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埭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款15559.69元,扣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上述银行存款已被划拨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上述预查封的宗地性质尚未明确而无法评估处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埭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育胜
审判员 郑楚波
审判员 冯启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巫小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