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广泰建筑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露华浓陶瓷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广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686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露华浓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何友和。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广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露华浓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广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款项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露华浓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露华浓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