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5民初4338号
原告:***,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被告:***,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被告:***,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被告: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建湖路。
法定代表人:方雪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亚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建平、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转为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文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