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311号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花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21X9。
法定代表人:朱雄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云,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建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2498000R。
法定代表人:方雪荣。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7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7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查倩倩
书记员张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