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123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7123号

原告: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建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2498000R。

法定代表人:方雪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敏,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袁,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英辉,麻城市木子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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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伊扬

二○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