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7123号
原告: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建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2498000R。
法定代表人:方雪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敏,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袁,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英辉,麻城市木子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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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伊扬
二○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