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6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新湖建湖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城市木子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5民初7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为5元,由上诉人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