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良民一初字第1060号
原告广西龙象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团结路102-6号第二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韩国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新,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龙象谷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龙象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龙象谷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龙象谷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西龙象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