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执保17号
申请保全人:河南恒信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仁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XXXX566P。
被保全人: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邓玉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7177。
申请保全人河南恒信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人河南恒信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2497902.33元)。请求:冻结被保全人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愿意为申请保全人河南恒信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在2497902.33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1065XXXX0555)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河南恒信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保全金额以2497902.33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保全人河南恒信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薛敏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