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43民终658号
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2020)新432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贾晓霞
审判员 孟 蕾
书记员 姚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