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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华明冶金设备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1122执231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晋1122执23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贾联明
书记员 李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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