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永晨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顺天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永晨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终4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顺天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镇巴音额尔登饭店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永晨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园A07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顺天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永晨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8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在提起上诉后未如期交纳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其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申请缓交二审诉讼费64700元。我院经审查后,作出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其缓交诉讼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不准予上诉人缓交诉讼费,并向其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要求其按期交纳诉讼费,但上诉人仍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缓交诉讼费申请书被驳回后,本案上诉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故应当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顺天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逯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