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财保638号之一
申请人: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卫固镇卫固村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56738916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基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110号三威大厦280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PCW97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基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作出(2023)鲁0391财保63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基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淄***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基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